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后果很严重!

发布者:伍泳尧发布时间:2022-10-30浏览次数:133

近期广州本土疫情形势严峻

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防疫措施

连日来,属地发通告规定全员核酸检测

有同学觉得“反正我不出校门,不检也没关系”

甚至有人“很烦,我就不检”

注意,可能构成违法!




相关案例




1.上海夫妇“找人代检”核酸被刑事立案侦查!

  10月1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一则警情通报。经查,9月27日,刘某宁、陈某夫妇在明知刘某宁有不适症状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情况下,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并委托同事戴某余和戴的女友潘某安代做核酸检测。后刘某宁、陈某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造成疫情传播。目前,警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刘某宁 、陈某刑事立案侦查。对戴某余、潘某安的违法行为,将在2人隔离结束后予以行政处罚。

2.冒充顶替他人做核酸,2名女子被拘留

  2022年8月8日17时许,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土洋社区核酸检测点,女子彭某在出示粤核酸码期间,被扫码工作人员发现有冒名顶替他人做核酸嫌疑,后经工作人员不断询问,其承认是帮其老公陈某代做核酸。得知情况后,社区工作人员立即报警,与此同时,又发现另一名李姓女子也同样存在代替他人做核酸的情况。


  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土洋派出所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带走有关人员并依法展开调查。经查,彭某、李某冒名顶替他人进行核酸采样,违反防疫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违法人员彭某、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多次无故拒做核酸检测被处罚

  3月13日至17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王某(女,53岁)无视社区的敦促,连续多次无故拒不执行泉州市丰泽区防控新冠病毒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相关通告,未进行核酸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王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丰泽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换个说法,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还是顶替他人做核酸,都将被依照上述法条追究责任!


图片来自“广州海珠发布”2022年10月28日。海珠区以上区域范围和管控要求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区域内居民如遇到生活、就医、心理和法律等困难,可拨打24小时暖心服务热线。


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全体大学生应积极配合属地防疫管理

对不遵守防疫规定

弄虚作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不进行核酸检测

不参加每日健康观察“奕辅导”打卡

不经请假审批擅自出校

属于妨害社会管理及学校管理的行为

违反校纪,严肃处理

涉嫌依法,依法追责

防控疫情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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