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财经大学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广东财经大学学生会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的双重指导,以章程为工作依据,坚持从严治会。
第三条 广东财经大学学生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广东财经大学学生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广大同学素质的全面提高,引导和带领全体同学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广东财经大学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广大同学与老师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优雅的学习环境。
(四)管理和指导各基层学生会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广东财经大学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广东财经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限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等,承认广东财经大学学生会章程,均为广东财经大学学生会会员。
第八条 广东财经大学学生会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及通过正当途径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
(三)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和出席本会有关会议,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四)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第九条 广东财经大学学生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热心为同学服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条 广东财经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第十一条 广东财经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召开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年份);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的产生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学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二)代表的权利及义务
1.代表的权利: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2.代表的义务: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认。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包括: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领导下属各工作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议、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决定各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五)协调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七条 须明确1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络、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会“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学院学生会和班级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加强校学生会与学院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校学生会每年对学院学生会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受学院党委(总支)的领导,在学院团委和校学生会的双重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报学院党委(总支)、校学生会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院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须事先报校学生会审批,主席团成员选举结果须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是本会在各班的基层组织,接受学院学生会指导。班委由班级会议选举产生,每年选举1次。各班可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本班各职能委员。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一)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的情况;
(三)谦虚谨慎,密切联系同学,工作、学习、生活习惯良好,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遴选程序
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0人,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45人。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第二十七条 建立述职评议制度。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完善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二十八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应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严格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自律公约》,引导学生工作人员践行学生会宗旨,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广东财经大学学生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广东财经大学第十九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