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广州户籍的,现已失业,想个人买社保请问怎么办理?
答:依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及《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办理社保参保手续。请你到户口所在区地税部门申请办理。
2、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2006年7月前为11%,之后为8%) 的规模记入参保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额,包括了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拨记入的数额及利息;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专用于计发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如何计算利息?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按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欠缴时段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足额补缴后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4、参保职工如何查询个人的参保缴费明细?
答:参保人可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的“个人社会保险查询”,或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5、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存储额不间断计息;如果以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亦可累计计算。
6、我于1969年参加工作,2001年在省参加社保,2003年下岗,2010年再就业,在市再交社保,请问退休时怎样办理?
答:广东省已实行省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障碍转移,请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第五条: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即在广州领取养老金。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什么补偿吗?
答: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目前本市的支付标准详见我中心的《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8、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退休前离境或外国人离境回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外国人离境回国的,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9、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
答:可以由本人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 1 )转移到其重新就业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提是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
( 2 )保留在本市,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支付。
10、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答:我市原固定职工 92 年 6 月底前的工作年限,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经认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92 年 7 月起参保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其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费(含欠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加作为将来计算养老金的依据之一。
11、本人目前户口是番禺区,在越秀区市属公司上班缴纳养老保险,请问从外省养老保险转移到广州市在哪里办理手续?
答: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可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即向广州市所属各区社保经办机构
提出转入申请。
12、我2001年在广州工作,在广州参保了,现在在佛山工作,又新买的社保,请问要合并在一起,要怎么做呢?
答:依据《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13、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按照规定:(1)男年满60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女职工及年满50周岁,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的女职工和从未在企业参保,仅以个体工商户雇主、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4、我今年48岁,已交了超过15年社保,干部身份,现在刚失业;请问我50岁时可以申请按月领退休金吗,失业后的退休年龄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依据《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原女干部退休年龄确定问题。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因此,失业下岗的原女干部,年满50周岁,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予办理。”
15、办理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
答:凡是职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在办理其退休手续时,可作为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如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录的出生日期为准。
16、养老金如何发放?
答:每月15日前,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直接划入其个人储蓄帐户。
17、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后,享受原待遇有什么规定?
答: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照发,但每年应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规定发给。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遇。
18、我现在已50岁,社保才买了8年,目前能领退休金吗?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依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
19、领取失业金期间能否以个人身份缴养老保险?
答: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无需参加养老保险。
20、今年55岁已失业。曾经在特殊工种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了10年,我想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特殊工种职工何时符合什么条件办理退休待遇?
答:依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劳动人事部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等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按照1985年至1993年期间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是在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累计满10年的,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21、为什么06年后网上没有显示单位划入个人帐户金额,金额数为0?
答:依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单位应缴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管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是为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节使用的。
22、在这缴纳的养老保险需转省外,公司缴的部分是否一起转?
答:依据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23、参保人参保年限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答:依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
(3)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4、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时是否可以延续缴费?
答:依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三条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
25、我10年前已是三级伤残,现满50岁了,连续工龄也有15年以上了,可以办理病退吗?
答:参保人办理非因工患病提前退休应先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6、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问题,单位缴纳部分的其中基数的3%应划入个人帐户,但从2006年7月就不划入个人帐户了,这是否违反了国家政策?
答:依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为基数,应税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应税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单位应缴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管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是为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节使用的。所以是不违反政策的。
27、自2009年1月1日实施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后,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办理退保,到何时才可以退呢?
答:参保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28、变更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等个人基本信息后养老保险是否影响?
答: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等没有影响,但退休后要及时更新,以免影响养老金及时正确划拨。
29、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如何?
答:用人单位应在其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并确认当月扣款成功,再为职工到对应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本市户籍的社会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向其户籍所属区退管部门申请。非本市户籍的社会失业人员可向任一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办理时所需提供资料详情请参阅本中心网站《养老保险待遇简介》。